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申购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三)在"申购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本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十二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u00,结束时间由现场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进程至少提前30分钟在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布,但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u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