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五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股东大会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