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
(2000年12月20日)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从2001年1月1日起,本所将改进现行法人股(含国有股、一般发起人股及社会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须对《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及《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2、每笔转让股数在二百万股以下的,转让双方应就近到本所的证券登记代理机构(名单附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本所不再直接受理该类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申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双方可到本所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