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
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4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4年11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
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经审核后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本次季报前发现200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出现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形(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由亏损变为盈利的),但未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已做出的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并对延迟进行业绩警示或修正业绩警示的原因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