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上市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是否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前任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D?D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而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还应当在同时披露的董事会公告中提醒投资者注意退市风险,本所将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200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6.14条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十二、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的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差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还应当将刊登年度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三、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在相同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重新登载正确的年报全文。
十四、本次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包括报盘数据的准确性)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