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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年报准则》和本所相关文件,严格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5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
  该上市公司在2005年6月30日前仍无法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本所将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同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时间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2004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
  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指定网站将及时更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与2003年度相比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2003年度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在2004年第三季报中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4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三节的规定及时公告,但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5年1月31日。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此类公司如披露业绩预告,应同时披露2003年度相关比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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