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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04]113号)


中小企业板块各上市公司:
  为提高上市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本所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5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当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主要内容包括2004年度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同时披露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的百分比,对变动幅度超过30%以上的项目,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上市公司披露年度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报送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内容。如果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漏,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四、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公司发布的年度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应当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五、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确认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的差异在10%以上,上市公司应立即刊登年报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六、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年度业绩快报误导投资者,操纵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七、本所将对年度业绩快报的披露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对违反信息披露原则,利用业绩快报的披露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及有关人员将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处罚,并记入本所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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