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司或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向公司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公司有关人员;
(五)就违法违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作出报告;
(六)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限期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16.2 上市公司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16.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以上(二)、(三)项惩戒可以并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本所比照本条上述规定予以惩戒。
16.4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在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6.5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以上(二)、(三)项惩戒可以并处。
第十七章 释义
17.1 释义:
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披露:指上市公司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按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报纸(指定网站)上公告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大股东: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处于第一位或者对上市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在一个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整改报告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和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股东承诺:是指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整改报告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和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17.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7.3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章 附则
18.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8.2 本规则由本所解释。
18.3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2年11月1日和2002年4月2日分别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上市规则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根据本规则也应当披露的,在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
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1: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 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
《证券法》、《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七、八项以外,您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是否曾因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受到惩戒?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正处于被指控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刑事诉讼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在中国证监会所进行的任何行政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您以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五、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署)
日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署)
日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附件2: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 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
《证券法》、《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