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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六)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七)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6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六)项情形的,本所自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7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11.7.5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外,每月还应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破产风险。
  13.2.8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0 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六)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收购人应当向本所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并公告。
  收购人按照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认为其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认为13.2.1条第(七)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3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4 本所决定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5 本所决定不予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

第三节 其他特别处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按照13.2.8条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四)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六)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本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
  13.3.3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向本所报告。
  13.3.4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出现该条其他各项情形的,本所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13.2.2条的规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7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8 上市公司认为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公司股票交易因13.3.1条第(七)项规定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0 本所决定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1 本所决定不予以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
  本所就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作出不予撤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报送下一个年度报告时方可按照13.3.6条和13.3.7条的规定向本所再次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与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本规则所称的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一百五十七条所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4.1.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14.1.3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前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
  14.1.4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5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6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5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7 上市公司出现14.1.2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8 上市公司出现14.1.2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至终止上市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5条和14.1.6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9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1.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1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2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由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2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14.2.2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4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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