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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失效]

  7.3.12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7.3.8条所述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7.3.8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7.3.13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7.3.11条所述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7.3.11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7.3.14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上市公司可豁免执行本节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予以必要说明。
  7.3.1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7.3.16 关联交易谈判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项交易的传闻或报道而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7.4.1 上市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7.4.2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披露:
  (一)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和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本所报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对诉讼或仲裁事件的披露,应当说明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和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7.4.3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披露: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为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三)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为法人,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被担保人为个人,包括姓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等;
  (四)根据第(一)项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告;
  (五)根据第(一)项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上市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告。
  7.4.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所涉及的数额达到7.2.2条所述标准的,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予以披露。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大额银行退票;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
  (五)重大投资行为;
  (六)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本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7.4.5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7.4.4条第(一)项之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七)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百分之五以上;
  (八)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十)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二)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五)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
  (十六)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七)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十八)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7.4.6 董事会预计上市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公告文稿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计的业绩变化及造成变化的原因;
  (二)董事会确认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上市公司聘有财务顾问的,提交财务顾问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该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7.4.7 上市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本所,由本所审查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7.5.1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新闻媒介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7.5.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新闻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7.5.3 股票交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所根据市场情况,认定是否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二)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一)至(四)项的情形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年报和中报等例行停牌,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开始。
  7.5.4 上市公司针对有关传闻发布公告,应当向本所报送公告文稿以及传闻在新闻媒介传播的证明。
  7.5.5 本所发现7.5.2条所述的情况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公告。
  7.5.6 上市公司针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经本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7.5.7 上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认为与公司有关,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7.6.1 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现行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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