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是否有利;
(八)本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7.3.11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须符合7.3.10条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上市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7.3.12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规则7.3.8条所述标准的,上市公司须按7.3.8条的规定披露。
7.3.13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7.3.11条所述条件的,上市公司须按7.3.11条的规定披露。
7.3.14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过,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上市公司可豁免执行本节上述条款,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该定期报告期限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7.3.1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7.3.16 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闻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发布公告。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7.4.1 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年度报告前发布提示公告。
7.4.2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并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本所报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对诉讼、仲裁事件的披露,应当说明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及请求,判决或仲裁的日期、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7.4.3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应当按以下要求予以披露: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为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三)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被担保人为个人的,应当包括姓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等;
(四)根据第(一)项披露的担保事项,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五)根据第(一)项应当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上市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7.4.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7.2.2所规定标准的,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披露。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大额银行退票;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
(五)重大投资行为;
(六)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本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7.4.5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7.4.4条第(一)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八)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如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或者生产资源取得、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要变化等;
(十)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二)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四)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五)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六)上市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十七)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在作出有关违规事项的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八)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7.4.6 董事会预计上市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应当及时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向本所提交公告文稿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计的业绩变化详情和造成变化的原因;
(二)董事会确认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上市公司聘有财务顾问的,同时提交财务顾问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该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7.4.7 上市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本所,由本所审查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7.5.1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传播媒介对本公司的报道。
7.5.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7.5.3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所将根据市场情形,认定其是否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二)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定期报告等例行停牌时,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