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3.8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3.9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1.1 发行人在其股票上市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3.1.2 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
3.1.3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有关资料;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十一)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4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向本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第一大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3.1.6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的五日前,至少应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上,刊登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
3.2.1 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可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3.2.2 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四)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七)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3 本所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后,安排其符合条件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3.2.4 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3.3.1 上市公司在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二)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2 经本所审查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3.3.3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实施的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是否含税以及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股份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净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节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
3.4.1 上市公司申请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4.2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4.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数量、冻结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送配情况;
(四)持股人数。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
3.5.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
3.5.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
3.5.3 上市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关于免去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书及董事会出具的离职证明。
第六节 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
3.6.1 上市公司申请其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向基金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上市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6.2 经本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6.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