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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000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

  2.1.1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 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款;
  (二)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六)股票停牌事宜;
  (七)违约责任;
  (八)仲裁条款;
  (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2.1.3 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2.2.1 新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应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分别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
  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由律师见证。
  2.2.2 董事应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为应当由董事承诺的其他事项;
  监事除应当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上述事项外,还须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承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作出声明:
  (一)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2.3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2.3.1 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
  2.3.2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
  2.3.3 符合2.3.2条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2.3.4 会员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证书;
  (三)承销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四)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六)上市推荐协议书;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3.5 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3.6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并办理与股票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并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五)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股票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2.3.7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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