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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一)研究、拟订业务规则制定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参与起草业务规则;

  (三)对业务规则草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提出业务规则的解释、修改、废止意见;

  (五)其他与业务规则制定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二章 业务规则制定和修改计划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份对该年度本部门起草并已发布的业务规则进行清理。同时,应当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在下一年度拟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提出立项计划。业务规则立项计划应当对制定或修改业务规则的必要性、与相关业务规则的关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业务规则清理结果和立项计划一并提交法律部。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本所理事会、总经理室认为需要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由总经理室指定的部门或法律部将其纳入当年的计划。

  第九条 法律部在汇总各部门业务规则清理结果和立项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本所年度业务规则制定和修改工作计划,报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业务规则的起草

  第十条 业务规则起草包括草拟业务规则草案和起草说明等工作。

  业务规则草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纪律处分、生效方式和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业务规则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有争议问题,必要时可附带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材料等。

  第十一条 业务规则的起草由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负责。业务规则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总经理室指定主要起草部门。

  业务规则的起草,应当有法律部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起草业务规则应当注意与现有业务规则的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现有业务规则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陈述理由。

  第十三条 起草业务规则时,应当对与之内容相关的现行业务规则进行清理,起草的业务规则若将取代现行业务规则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业务规则的名称、文号。若起草的业务规则仅对现行业务规则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则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修改的现行业务规则的名称、文号、条目或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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