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所对回购交易的资金年收益率实行电脑竞价,竞价撮合原则同债券现货交易。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等于资金本金与利息之和。本所在到期日按到期购回价自动进行反向成交,到期日的反向交易成交金额不再计入当日成交金额。
第九条 回购交易的结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结算,结算价格均按100元计算,同时冻结相应价值的债券;第二步,进行回购到期日的结算,其结算按以前竞价产生的到期购回价进行,同时解冻相应的债券。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十条 在回购交易中,每一债券交易商的净资金拆入额(拆入总额-拆出总额)不得超过本所根据其债券帐户中各债券余额按相应的折合比例核定的最高回购限额(该限额用一种虚拟的综合债券"1990"表示)。
第十一条 债券交易商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对债券卖空的交易商,本所将按以下处罚标准予以单处或并处:按债券卖空面值的3%处以罚款;按卖空面值冻结该交易商的结算头寸。对债券买空的交易商,本所每日按透支金额的1‰予以罚款。
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商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佣金(收取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本所对从事回购交易的债券交易商按成交笔数收取经手费。成交金额在1百万元以下(含1百万元)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百万元以上,每笔收1元。交易经手费只在初始交易时收取。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的规定外,与债券回购业务有关的交易、存管、登记及结算均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债券交易商,本所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4、公开谴责;5、限制回购交易;6、暂停回购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7、取消交易商资格。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