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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9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债券交易商:
  现将合并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全文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证所字[1994]134号文《关于开展国债回购交易的通知》、深证所字[1995]76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深证所字[1995]132号文《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报价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9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债券市场,规范债券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回购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债券现货成交(下称"初始交易")的同时,约定于未来一既定的日期以既定的价格实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回购交易的买方是指初始交易的进资方(债券卖出方),回购交易的卖方是指初始交易的出资方(债券买入方)。
  第三条 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拥有会员席位和债券特别席位的债券交易商均可开展回购交易业务。国家法规允许参与回购交易的其他机构可委托债券交易商办理回购交易。债券交易商须承担与客户之间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第四条 债券交易商在开展回购业务之前应完善其柜台系统,并经测试无误后开通该项业务。
  第五条 债券交易商进行自营回购交易,须使用自营帐户,代理客户进行回购交易须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客户的明细帐户由债券交易商自行管理。
  第六条 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报请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回购交易品种。目前本所回购交易品种定为三日、四日、七日、十四日、二十八日,六十三日、九十一日、一百八十二日、二百七十三日九种。各债券品种用于回购交易的折合比例,由本所根据债券理论市值不定期公布。
  第七条 回购交易采用资金年收益率(去掉百分号)方式报价,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为0.01。回购交易以"手"为单位,每手面值为10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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