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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交易商开展自营业务应当使用自营帐户,代理投资者从事债券现货交易须使用投资者的深圳证券帐户卡。交易商应当自行管理投资者的明细帐户并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所报告投资者的债券明细帐户资料。
  第二十条 债券现货交易采取先托管后交易的原则,债券卖出前必须将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本所名下。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通过交易商办理存券、提券、转托管、本息兑付等手续。对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债券的存券、提券、转托管、本息兑付等业务,按照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记帐式国债在不同交易场所之间的转托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托管在本所的债券可以办理席位间的调帐。调帐的办理按照本所《债券调帐业务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算与本息兑付

  第二十三条 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应当于开始营业前向本所一次性缴存结算头寸及交易保证金各10万元。债券特别席位停止使用时,经申请批准可退还结算头寸及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债券现货交易实行T+1日结算,具体的结算办法参照在本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的现行结算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到期兑付的债券和每年的债券利息,本所在收到相应资金后,根据债权登记日各交易商债券帐户余额将债券本息划入其在本所的结算头寸帐户。投资者在其托管的交易商处领取债券本息。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委托交易商买卖债券时,向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每笔起点5元,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2‰。
  第二十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的经手费由本所直接向买卖双方的交易商收取。国债现货交易的经手费按成交笔数计收,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其他债券的现货交易则按成交金额的0.1‰征收交易经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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