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9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债券交易商:
现将合并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全文公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原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合印发的深证所字[1994]35号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行办法》、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发布的深证登业[1997]17号文《
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修订稿)》、深证业[1995]26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卖空处理办法(修订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证所字[1995]19号文《关于国债现货交易实行先托管后交易的通知》、深证所字[1995]132号《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报价方法的通知》、深证发[1996]29号文《关于修改国债现货证券简称及证券编码编制办法的通知》、深证发[1996]356号文《关于债券交易经手费调整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
(199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资本市场结构,规范债券现货交易的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含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特别席位是指只能用于债券的现货、回购等品种的交易的席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各类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的现货交易、结算、存管、登记、兑付等业务。
第二章 债券交易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是指参与债券现货交易的本所的会员和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