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及时回收。
监考人员应在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上注明“缺考”,并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由于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一律不予更换。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应试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考人员应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回收前不得离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按自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缺少试卷的,应立即报告总监考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将试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一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