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
(城住字[1984]第675号 1985年1月1日)
1 引言
1.1 为加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技术管理,合理使用修缮资金,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实现房屋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房屋修缮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2.1 监督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房屋结构,设备的过早损耗或损坏,维护房屋和设施的完整,提高完好率。
1.2.2 对房屋查勘鉴定后,根据《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确定修缮项目。
1.2.3 建立房屋技术档案,掌握房屋完损状况。
1.2.4 贯彻技术责任制,明确技术职责。
1.3 凡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房屋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技术管理。
2 查勘鉴定
2.1 房屋查勘鉴定是经营管理单位掌握所管房屋的完损状况的基础工作,是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编制房屋修缮计划的依据。
2.2 各类房屋的查勘鉴定均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2.3 房屋查勘鉴定分以下3类:
2.3.1 定期查勘鉴定,即每隔1-3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逐幢普查,全面掌握完损状况。
2.3.2 季节性查勘鉴定。即根据当地气候特征(雨季、台汛、大雪、山洪等)着重对危险房、严重损坏房进行检查,及时抢险解危。
2.3.3 工程查勘鉴定,即对需修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确定单位工程修缮方案。
2.4 查勘鉴定的责任落实:
2.4.1 房屋查勘鉴定的负责人,必须是取得职称的或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2.4.2 定期或季节性查勘鉴定,均由基层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抽查或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