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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英国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英国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84]财税外字第220号 1984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总局于1984年8月28日[84]财税外字第157号《关于做好贯彻执行中美、中法、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并要求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结合中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并学习,做好执行协定的准备。
  现我国外交部已同英国驻华大使馆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自1984年12月23日生效,在我国,适用于英国居民于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在我国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适用于中国居民在英国1985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1985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的公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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