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劳动服务公司办集体:
指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当其与区、县以上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办集体发生交叉情况时,均统计到本项内。
10、群众自办集体:
指群众自己组织起来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厂、店、社组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单位。
11、其它集体:指不属于7、8、9、10类集体的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
12、个体劳动者:
指待业人员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个体经营执照,从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业、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劳动者。不包括男50岁、女45岁以上的个体经营者。
13、临时性工作:
指由基层劳动服务公司(站)组织介绍到全民、集体以及其他各单位从事各种临时性生产、劳务等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工作。包括计划内、外和季节性的临时用工。
14、第一产业:
指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15、第二产业:
指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16、第三产业:
指除上述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等。
17、各种合营及处资经营单位:
指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集体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合营单位的就业统计,以合营中的一方为主进行。含集体单位的可按灯划分计入各类集体;华侨、外资经营的暂计入其他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