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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的通知

  指统计期内需要安排就业的所有待业人员数。包括两部分:
  (1)上年末结转的待业人员数:指上年末尚未安排就业需转到下年度安置的待业人员数。
  (2)本年(季)新增的待业人员数:指统计期内新增加的待业人员数。包括三部分:
  A 自然增长的待业人员:指当年新成长的待业人员。
  B 机械增加的待业人员:指统计期内迁入的(包括农转非)指已安排就业,因各种原因(包括因企业、网点关停而辞退或本人辞职不干)而又再次待业的人员。岗位转移的人员:指上期被已统计在就业人员之内,在本统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经过办理手续进行工作岗位转移(主要是临时性工作、个体劳动者通过招工转入全民或区、县以上集体),又被统计在就业人数内的人员。
  4、本年(季)内作除安置就业外,其它原因减少的待业人数:指统计期内因升学、参军、搬迁、判刑、死亡等原因而减少的待业人员人数。
  5、招工:
  指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以及合营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计划和企业生产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办法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录用的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区、县以下集体、个体、临时性工作从业人员中招工的人数。
  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与劳动服务公司签定合同使用的劳动队、临时工和季节工和从农村人口中招工的人数。
  6、指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当年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包括从区、县以下集体、个体、临时性工作从业人员中补员的人数。
  不包括从农村人口中招收的补员人数。
  7、区、县以上集体:
  指直辖市、省辖市 、地区辖市、县、市辖区的各主管局(公司)直属集体所有制工业、建筑业、农、林、牧、渔扬、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物资供销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公用事业及信用社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8、全民所有制单位办集体:
  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及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如家属(知青)工厂、农场、商店、运输队、搬运队、托儿所、幼儿园等。包括主管机关为安排本单位富余职工和待业子女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当其与区、县以上集体发生交叉时,则计入到本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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