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的通知
(1986年1月1日)
现将修改后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式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六年第一季度开始实行。
“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去向统计表”和“城镇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为季度累计报表,每季度填报一次。第一季度报1-3月的数字;第二季度报1-6月的数字;第三季度报1-9月的数字;第四季度报1-12月(全年)的数字。每季报送日期,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出。
“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按产业划分情况统计表”和“城镇待业人员计划表”为年报表,年末填报一次,在报送“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按产业划分情况统计表”时要附典型调查材料。报送日期,同上第四季度报表时间。
附:
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主要指标解释
1、城镇待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进行待业登记的人员。包括两部分:
(1)待业青年:16岁至25岁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的待业人员。
(2)其他社会待业人员:男26岁至50岁,女26岁至45岁的待业人员。
不包括:
(1)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
(2)由国家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农、林、牧、渔场(包括知青场、队,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
(3)已安排到各种类型小集体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
(4)准备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5)在统计时点已参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家属工、集体工等人员;
(6)有劳动能力,需要特殊安排的盲人、聋哑人;
(7)个体劳动者;
(8)家务劳动者。
2、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家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包括统计期内新从事固定性工作的人员(含合同制工人),也包括年末或季末正在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不包括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以及参军、升学者。
3、本年(季)待业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