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申报创国优、部优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六)对已获国优、部优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复查;
(七)承担本部临时委托的检测任务;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产品质量状况;
(九)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
(十)接受委托举办检验人员培训班;
(十一)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标准的验证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助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站的工作简章;
(二)制定受检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和检验结果处理办法;
(三)建立优质产品和重点产品的质量档案;
(四)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向部请示、报告制度;
(五)建立站长、副站长、检验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六)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校准和检修制度;
(七)建立业务会议和业务学习制度;
(八)制定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权限
(一)对受检产品,可随时抽样进行检验,有权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检测手段、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原始记录等质量保证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情况和改进意见及时报部;
(二)根据本部国优、部优林业工业产品评选计划,可随时到生产企业或用户、商业、物资部门的仓库中抽取样品,进行质量鉴定,并提出结论性的评价意见;
(三)必要时,可利用企业的检验手段,对该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四)对于不按标准生产、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或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向部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权统一产品质量检测方法,保证测试设备的准确性,提供有关质量标准的测试数据;
(六)有权在检测条件好的企业中聘请一、二名具有一定检测技术水平、作风正派的同志,为产品质量监督联络员,报部备案。
三、几项规定
第八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检测任务后,要及时安排和组织好检测力量,制定好检测计划,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受检企业要按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受检产品当年的生产安排计划、月(季)末库存和发往用户的地点、时间和数量等情况,主动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