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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转发《冶金工业部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的安全、设备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企业的二级公司(厂或车间)根据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拥有量,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专业管理人员。
  企业中各级专业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频繁调动。
  第5条 责任分工
  (1)冶金部负责冶金企业部控锅炉及Ⅲ类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并负责各冶金企业间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信息与经验交流的组织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公司控锅炉和Ⅱ类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企业的二级公司(厂或车间)负责本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各企业应定期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全面的检查及信息、经验交流工作。
  (2)企业主管设备工作的经理(厂长)的职责:
  (1)必须对本企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2)及时、准确地批转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文件、规程、管理办法等。并按要求责成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及时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业务部门按“两个规程”的规定,对企业的安全、设备部门与二级公司(厂或车间)的职责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维护人员的职责;
  (4)有权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作出奖惩决定。
  第6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呈报企业主管设备工作的经理(厂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准设计、施工、投入运行或继续运行:
  (1)在技术改造和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建筑与其它建筑、管线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而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改变者;
  (2)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隐患,而生产安排不允许立即停运需限期处理者;
  (3)锅炉、压力容器由于生产安排不能按“两个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需限期检验者。
  第7条 凡拥有锅炉、压力容器较多的企业,必须依据[83]冶机动字第70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金属监察专业组织,(注)并配备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必须的设备与装置。

三、设计、制造、订货、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8条 设计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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