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尚有潜力的,可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提出招生数量和专业,同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意图确定或调整委托代培招生专业的服务方向、教学内容和学制。委托代培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与国家计划同时下达。
学校还可根据社会需要及学校的能力,确定招收自费生的数量和专业,自费生必须参加国家统考。
二、改革毕业生分配办法,扩大学校在毕业生分配中的自主权,加强学校同林业生产、科研部门的联系。
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的毕业生分配,在一九八五年试点的基础上,一九八六年试行林业部抽成分配与学校建议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即由林业部按毕业生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抽成,这部分毕业生主要用于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和部分外系统及其他行业的互相调剂。其余百分之七十左右的毕业生由学校实行供需见面,提出建议分配方案;这部分毕业生除抵减考取研究生、自然减员人数及为学校所在省留成外,主要用于满足地方的需要。
各学校在编制毕业生建议分配方案时,要通过供需见面,征求接收毕业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对提出的建议分配方案要作出说明,并附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计划。对林区和边远地区,要作为重点给予支援,并适当照顾毕业生来源省的需要。各院校的建议分配计划由林业部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
各学校在派遣毕业生时,必须保证完成林业部的抽成计划和其它边远地区的派遣计划,个别确需调整的,须征得林业部同意或与有关省区协商解决。
一九八六年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的毕业研究生分配,试行毕业研究生数的百分之八十由林业部分配,百分之二十由学校提出分配建议,林业部统一平衡后下达计划的分配办法。毕业研究生主要用于林业科研单位和补充林业院校的师资。为克服近几年留本校毕业研究生过多的倾向,将对研究生留校数量规定一定比例。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并把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业务及思想品德情况同分配结合起来,使毕业研究生的分配更加合理,更符合需要。
为了鼓励毕业生支援林区、边远山区的建设,献身林业事业,今后对分配到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按国务院国发(1985)91号文件规定,实行定期服务制,服务期满后,允许合理流动。对于从沿海或内地省、市分配到大兴安岭林管局的毕业生,拟试行定期轮换制和制定经济鼓励政策,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涉及问题较多,影响较大。各学校在招生和毕业生分配中,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学生学林、爱林、献身林业事业,教育学生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以国家利益为重,服从祖国需要,为实现林业现代化贡献知识和力量。在改革意见实施过程中,各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使之逐步改进和完善。通过改革,使高等林业院校的招生计划更准确地反映林业生产的需要;使毕业生分配计划更加合理,更符合实际;使高等林业教育更好地为林业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