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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2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在接触同一种性质的生产性粉尘行业中,由于工人所处的生产条件,劳动强度和接尘作业的持续时间差异悬殊,因而其实际吸入到肺内的粉尘量亦有所不同。单纯依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并不能全面反映出工人实际接尘量的大小,考虑到我国生产方式的复杂情况,在进行危害分级标准时,将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作为一项定量指标。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既表示工人劳动强度的大小,又反映工人实际接尘作业时间。至于进入呼吸道内各种粉尘分散度的分布状况、粉尘在呼吸道中阻留率以及机体清除功能等,虽是引起尘肺病不可忽视的因素,但这些测定较为复杂,不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评价劳动强度的大小。国内外一般采用能量的消耗值。但是,这一指标在实际应用上,不能全面反映劳动生理负荷强度的大小,因此,卫生研究所等单位提出按劳动强度已被国家标准局采纳实行。我们使用的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这一指标与劳动强度指数区别在于:其一是工人在一个工作班内实际接尘时间与劳动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如有的工种,在一个工作班内实际劳动时间率可达60%~70%,但实际接尘时间占20%~30%,从生产性粉尘对机体危害程度来讲,使用实际接尘作业时间比实际劳动时间更有实际意义;其二是直接采用肺总通气量这一指标,可明显反映吸入含尘空气量的差异程度,并可减少耗氧量和二氧化碳含量的分析测定,更便于基层单位掌握和推广使用。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表示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与其平均肺通气乘积之总和,也就是表示接尘作业工人一个工作班内吸入含尘空气的总体积。我们对全国115个接尘工种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工人接尘时间平均肺总通气量为5278升/日。人(男工人为5472升/日·人,女工人为4159升/日·人)。我们将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划分为3等,即1等为等于或小于4000升/日·人,共有25个工种,占21.7%;2等为等于或小于6000升/日·人,共有56个工种,占48.7%;三等为大于9000升/日·人,共有34个工种,占29.6%。现将我国工矿企业115个工种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列于表3。在实施本标准时,按分级标准附录B提供的测试方法进行实际测定。
  3.3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工作地点粉尘浓度愈高,对机体的危害性也愈大,可作为一项危害程度的定量指标,鉴于厂矿企业的粉尘浓度的实测值变异范围很大,不便于表示,因此,我们采用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按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划分几个界线进行评级。具体的测尘方法按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尘规范执行。各厂矿企业在充分利用现有的通风防尘综合措施后,将近一年不同时期测定的粉尘浓度,分别计算出超过这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份。这一指标是我国目前基层卫生单位进行防尘效果检查的常规方法,易于执行。根据我们收集81~83年期间的几个省市的粉尘浓度资料表明:在24751个测尘样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占41.6%,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0倍以上者占25.1%,见表4。
  本标准所使用的粉尘浓度均指重量浓度。有些粉尘如石棉纤维等,以数量浓度测定更有意义,但因粉尘计数浓度的测定方法,尚未正式公布,待以后予以增补。
  3.4 致癌性
 
 生产性粉尘的致癌性日益受到重视。本标准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科学资料,将致癌物区分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物。凡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均列入Ⅳ级危害。本标准将石棉尘定为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一类。其他种生产性粉尘的致癌物待今后卫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后,再作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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