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上海劳动局《起重安全技术》的报废标准:
起升用齿轮磨损齿厚的15%;冶金用起升机构齿轮齿厚磨损10%时报废。
运行机构齿轮磨损齿厚的30%时报废。
点蚀达表面的30%及深度达10%时,报废。
齿根或轮辐产生裂纹时报废。
e.苏联锅炉监察手册的规定:
断齿或产生裂纹时报废。
起升机构齿轮磨损达齿厚的8%时;运行机构齿轮磨损达齿厚的30%时报废。
f.北京有机化工厂进口的日产防爆起重机使用说明中要求:
第一级啮合,齿厚磨损10%时报废。
其他级啮合,齿厚磨损20%时报废。
g.武钢进口的部分公司产的起重机要求:
起升机构,第一级啮合,齿厚磨损达5%,其他级磨损15%时报废。
运行机构,第一级啮合,齿厚磨损5%,其他级磨损达30%时报废。
h.国内过去有的说明书中要求为:
起升机构用的,齿厚磨损达10%时;运行机构用的,齿厚磨损达25%时报废。
吊运赤热金属的,齿厚磨损达10%报废。
一般齿轮传动中,小齿轮接触应力较高,进行淬火处理时,淬火深度一般为0.15倍的齿轮模数值,约为齿厚的10%,如磨损到此程度,接触强度就不够了,所以要求起升和变幅机构第一级传动的齿轮磨损不大于10%;而于吊运赤热金属的和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等)的将安全性提高一倍为5%。同苏联老标准和日本宇部公司的要求接近。
(10)2.11、2.12 关于气动、液压传动部分,虽有一些标准和资料可供参考,但都不如BS1757—64标准对安全要求的系统、清晰,本部分主要参考了BS1757—64的要求,同时采用了JB2629—79《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的一些规定。
(11)2.14 专用辅具自紧性倾向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是不难作到的。
(12)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桅杆组装时如果中心线有偏差,将削弱桅杆的设计承载能力,桅杆是压杆,偏心太大在受载时会产生整体稳定性的问题。此数据是取自四川省建工局1974年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起重工操作规程》的规定(第117条)。
地锚的埋设内容参考了国家建工总局《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0年)中的有关条款的内容。
关于支承件不得失稳的试验载荷,参考了JB2104—77《QY1型液压千斤顶》等标准。
4 电气设备说明
(1)(62)中劳护字第56号《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中对电气控制装置的条文较简单,而起重机械由电气部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不少,因此设一章独立的条文。
全章共分四个方面:a.对供电及控制电路的安全要求;b.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c.对电气保护装置的安全要求;d.对照明、信号的安全要求。
全章目的是对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使用及旧起重机改造提出安全要求。虽和《起重机设计规范》及《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些交叉,但本规程重点是对各行业使用的起重机评定是否有潜在危险的标准。按本规程章节可评定起重机安全装置及防误操作装置能否起保险作用、防止产生伤亡事故;改变因十年动乱中管理不严,科学技术根据不足而改装或自制的起重机遗留下来的不安全状况;对从国外进口起重机是否符合我国安全运行的条件,也可据此进行评价。在安全方面的要求是针对调研中的情况参照各国起重机安全标准,以预防伤亡事故为目的,在我国已经执行二十年的《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的基础上编制的。
(2)2.2 内容是对供电及控制电路作了基本要求,除总断路器外,明确了紧急开关与断开传动总电源装置的关系,可以采用接触器,或空气自动遮断器等有分断能力的断路装置,切实断开传动总电源的同时制动器优先制动而刹住起重机所有的传动机构,达到安全地停止起重机一切动作,而防止事故的目的。
又规定了起重机控制电路必须保证安全的事项。要求采用正确电路,联锁、限位开关,并且禁止有寄生电路、虚假回路、错误回路,以防止误动作等。这些条件除针对我国曾多次发生的坠包事故外,主要参照西德DIN3100/VDE1000/79《安全设计通则》、我国《电ANSI C19.7—1973《工业控制装置——控制器和控制器组》等编写的。
裸滑接线的安全距离是保证安全必须的最低限,和《安装规范》一致。因为当前我们尚未使用绝缘接触线等供电方式,以本条为安全距离,有绝缘保护的不受此限。
关于遥控起重机控制问题,因我国现在使用的这类起重机数量不多,为适应将来我国遥控起重机的发展作了这条规定,主要是参照美国CMAA规范No.70的规定编写的。
(3)3.3 对起重机安全装置的电气元件的总要求是在当前我国低压开关质量逐步改进的条件下,起重机安全装置用电气元件须有起重机械安全检验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从行政管理上保证安全。
(4)3.4 要求电气保护装置设主隔离开关是为了安全,是参照英国BS3579—63及美国规范等而写的。
电动机的保护是参照了《BS1757—1964、BS2799—械工程手册》12卷、及《电机工程手册》等结合我国情况编写的。
起重机接地,我国?规程就已有规定,这次又参照有关标准充实条文,比?规程规定更具体些。对室外起重机的防雷措施,是把臂架、塔架的金属结构,或装设避雷针的导线通过金属构件引下接地。并且规定了最高电阻值,这样就兼有防雷的意义。
(5)3.5 照明、信号等条文中,关于照明电压,从起重机用照明用途看,是为司机看清起重物的存放、吊起、运行状态,及运行路线和存放起重物的场所、位置;还须看清仪表及绑挂指挥人员的指挥手势等,还有检修及排除故障时用的照明。对这些规定作出明确的要求是想避免因工作环境昏暗造成伤亡事故。并且禁用自耦变压器、手提灯安全电压等和国家规定的专业标准一致。
事故照明和障碍表示信号灯是起重机必备的安全条件,是和《起重机设计规范》取得一致的要求。
还对操作手柄、按钮、控制器及显示仪表等的布置作了要求,是以防误操作为原则提出的最低要求,最近起重机上用的联动控制手柄,由于它的外部操作机构简单,而操作机能有多功能性,可以操作两种动作,减少了控制器数,可以减少操作者分神,因而可以集中精神而减少事故。
对这类立式操作机构的防误操作也做了规定。
5 安全保护装置
关于桥式起重机装设超载限制器的要求,我国目前实际使用的不太多。虽然国内外对超载限制器的介绍很多,但是在有关外国标准中,如122《桥式起重机安全规则》及JIS B8801《桥式起重机标准》等标准中都在使用中提出不得超载要求,但在安全装置的设备中都没有规定要装设超载限制器。
根据以上国外有关情况,作下述考虑:国外不硬性规定要装超载限制器,但是它们在使用条款中明确提出了要求,而在实际使用中,它们掌握的比较严格,另外资本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许多设备上自己就装设了。我们国内情况是,虽然有关部门也都很重视安全工作,但抓的时紧时松,情况不一,细分析起来也很复杂。但总的来说装了超载限制器的不多,如果立刻让全部吊车都装起来也有各种困难。从伤亡事故例子中看,因超载造成的数量是较多的,从我国现状看,单凭管理角度是不能把因超载而造成的事故降下来,所以还是有必要装的。由上述考虑,把装设要求分成两种,即“应装”和“宜装”的情况来处理了。具体叙述见正文表14。
关于力矩限制器;流动式起重机都具有变幅机构,它的起重能力是由幅度(力臂)和载荷两个参数决定的,对司机是难于准确掌握的,所以都应有力矩限制器。但是由于国内力矩限制器的生产还不太多,价格高,所以也采取了分两种情况来控制和要求,即大于16吨最大起重量的和低于此值的来处理。小于此值的吊车价格低,装力矩限制器困难多些,只要求装超载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