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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a.额定起重量;
  b.厂标或生厂名;
  c.标验标志;
  d.生产编号。  
  2.1.8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2.1.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2 钢丝绳
  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和表5的要求:  
  2.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2.2.8 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2.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2.2.10 钢丝绳的维护
  a.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e.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f.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g.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2.2.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
  2.2.12 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7数值时;
  b.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表8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折减。
  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2.3.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9的数值: 
  2.3.2 焊接环形链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2.4 卷筒
 
 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面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 用于起升机构的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2.5 滑轮
 
 2.5.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不得小于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应等于h2。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5.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6 制动器
 
 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
  2.6.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2.6.4 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2.6.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纵频度的热容量。
  2.6.6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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