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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8]256号 1988年8月25日)


  总行银传[1988]29号文下发后,各分行反映通知中所指暂停审批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够明确,为此,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类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及新建银行的审批工作一律暂停。凡正在筹备或试办但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一律停止审批,并责令其中止筹备工作或停办业务。
  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融资性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公司、评信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抵押信贷公司<包括典当行>)原则上也暂停审批。个别地方确有必要设立的,须由当地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查,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人民银行各分行一律不得擅自批准。
  三、现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实行单一制管理,不设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分行一律不予审批。
  四、城市信用社原则上设在大中城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设在县以及县以下。对县办城市信用社合作社、大中城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律停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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