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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原重庆商品交易所改组及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原重庆商品交易所改组及
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134号 1999年11月1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筹建重庆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方案的函》(渝府函[1999]10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重庆商品交易所改组及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
  二、原则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重庆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重庆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核准下列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四、除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出资是原重庆商品交易所评估后的净资产之外,其他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五、同意原重庆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大厅改组为重庆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的一家证券营业部,限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验收合格后,重庆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
  六、请你市接此批复后,通知公司筹备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的正、副董事长及拟聘的正、副总经理,拟订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及有关材料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筹备工作完成后,请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拟订的公司章程、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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