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以上分支行设立“清收资金专户”。人民银行县支行被企业拖欠资金的划转和清偿统一经由所属中心支行营业部的“清收资金专户”办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负责每一笔划转资金的收付管理,严格审批,出现问题要严厉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行长责任。
六、工商银行总行在划转日按照清单将划转所需资金下拨到工商银行各分行,并注明“归还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字样,省及其以下有接受债权的各级工商银行在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在人行准备存款”科目下设“清收资金专户”,专户资金不计息。再由工商银行分行下拨到拟接受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工商银行分支行。下述资金下拨必须经人民银行联行办理。
七、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中心支行将协议签署情况报告分行、营业管理部;非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中心支行将协议书签署情况报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协议书按照“××省(区、市)第×××号”格式各自统一编列序号,列出已签署协议书的清单(连带所签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并起草书面通知加盖行章后送工商银行有关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工商银行分行按照该清单在一个营业日内将拟划转的企业名单及资金下达到接收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工商银行分、支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须同时将各自所列清单连带协议书复印件(传真或快递)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上述工作务必在1999年12月24日前完成。
八、接收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工商银行分支行,务必在其上级行下拨资金到账后的2个工作日内,划入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所设“清收资金专户”。
九、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9]40号第四条确定的清偿原则归还所欠金融机构债务。即:首先归还融资中心及办事处,原资金市场欠工商银行的拆借资金,然后按融资中心、工商银行、城乡信用社、其他商业银行顺序清偿。对上述各机构均先清偿本金。相互拖欠的本金能够对冲的,应同时操作。
十、确定1999年12月27日至30日为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实际划转工作日,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有关分支行要做好划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将划转结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汇总在2000年1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要同时抄报分行。报告须说明清理收回企业拖欠资金数额,按顺序清偿融资中心拖欠商业银行、信用社债务数额,“清收专户资金”剩余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