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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

5.2.1 报警系统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警报的位置。
5.2.2 人工触发的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止误动作措施。
  5.3 电视监控系统:金库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其中库房、守库室、票币处理场地、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设备,并发出声光报警。
  5.4 报警中心控制系统:应具有同时控制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识别功能应在接收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事故)并在屏幕上显示;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时间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中心控制系统应有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与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5.5 消防系统:除安装火警报警设备外,库房内不设其它消防设施。库区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火栓等有关防火设施。
  5.6 武器、弹药:金库守护应配置专职的守卫人员,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武器。
  5.7 图纸: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要齐全,严格做好保密事项,不得遗失。
  5.8 银行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银行保卫部门负责设计方案、组织安装、使用、维护。

6 金库门与锁

  6.1 金库门: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库门(JR/T0001—2000)”标准。
  6.2 金库门锁: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组合锁(JR/T0002—2000)”标准。

7 立项与竣工验收

  7.1 人民银行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建筑立项、设计,应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建筑立项、设计,应报经分行批准。项目竣工后,由批准立项、设计单位负责验收。
  7.2 对擅自更改设计图纸,酿成库房建筑不达标准,甚至引发事故案件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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