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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

  4.5.1 实验动物管理按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4.5.2 新接收的实验动物在实验前应有一定的隔离观察时间,以适应染毒实验的环境,急性毒性实验观察3~5天,亚慢性或慢性毒性实验观察5~7天。在观察期间内,如有异常死亡或发生疾病,则该批动物不能用于实验,应及时处理。
  4.5.3 在实验期间内,如实验动物生病并做过治疗的,应做记录。
  4.6 档案管理
  4.6.1 实验室应有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兼)人负责。
  4.6.2 下列资料必须归档保存,并按资料的性质分类,编好索引。
  (1)化学品毒性鉴定委托书;
  (2)化学品毒性实验计划;
  (3)化学品毒性实验记录;
  (4)化学品毒性实验总结报告;
  (5)化学品毒性鉴定书(附本);
  (6)计量部门出具的仪器设备校验记录及认证证件;
  (7)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病理及受鉴定的化学品样品,以备复查。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4.7 安全卫生管理
  4.7.1 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7.2 危险化学品(含放射性化学品)的储存及实验废物处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3 实验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实验前应了解被鉴定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品或暂时难以确定其危险性而又急需实验的化学品,必须在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通风柜中小心操作,防止意外事故。
  4.7.4 实验者的健康状况不适于某些化学品实验时,鉴定负责人不得安排其参加该项实验操作。
  4.7.5 实验室应有化学品污染事故冲洗设施,以各即时冲洗眼睛和皮肤污染。

5 制定实验研究计划

  5.1 计划内容
  5.1.1 一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实验室名称及地址,单位、实验室和鉴定负责人名称,其他参与实验研究人员名称,委托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5.1.2 日期:实验研究项目开始和完成的截止日期;计划批准日期。
  5.1.3 写明被鉴定化学品的名称或编号(化学文摘社的登记号CA或国际纯化学和应用联合会的命名IUPAC)和对照物的名称、性质。
  5.1.4 阐明拟采用的实验方法,按《化学品毒性实验方法》执行,但需要说明:①所选择的实验系统;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来源、数量、体重范围、性别、年龄及其他有关情况;③染毒途径及选择理由;④染毒次数、时;司、剂量或浓度;⑤实验研究的步骤;③所需实验研究的材料、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和其他有关资料;①拟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
  5.1.5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
  5.2 计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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