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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三次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起草工作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药用动物饲养中,应固定给水的时间及次数,应视季节、气温、通气等情况适当调整;草食动物应尽可能通过多食青绿多汁的饲料补充水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五章 采收与初加工

  第三十条 野生或半野生药用植(动)物的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应有计划的进行轮采与封育,以利生物的繁衍与资源的更新。
  第三十一条 濒危及重要药用动、植物的采集应遵守国家及国际有关法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动、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及产品质量(外观性状和内在成分积累等),并参考传统采收经验、季节变换等因素确定适宜采收期。
  第三十三条 采收机械、器具应保持洁净、无污染,存放于干燥、无虫鼠害和禽畜的场所以避免二次污染。采收过程中应尽量排除非药用部分及异物,特别是杂草及有毒物质的混入,剔除破损、腐烂变质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药用部分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分级及加工(如修治、蒸煮等),应迅速干燥(晒干、晾干、冻干、真空干燥、微波、远红外等),并控制温度和湿度,尽量使有效成分不受破坏。干燥器械必须干净、 无污染, 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三十五条 鲜用药材可采用各种保鲜方法(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最好不加保鲜剂和防腐剂,如果必须加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加工场地应清洁、通风,具备遮阳、防雨设施,也应具有防鼠、鸟、虫及家禽(畜)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 地道药材的特别加工方法应得到继承,如有改动,应有充分试验数据证实,并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包装、运输与贮藏

  第三十八条 包装前应再次检查、清除劣质品及异物,包装器材(袋、盒、箱、罐等)应是无污染的、新的或清洗干净、干燥、无破损的,包装应有批包装记录,内容有:品名(药材名)、批号、规格、重量、产地、工号、日期。
  第三十九条 易破碎的药材应装在坚固的箱盒内;剧毒、麻醉、珍贵药材应特殊包装,并应贴上相应的标记,加封。
  第四十条 药材批量运输时,不应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载容器应具有较好的通气性,以保持干燥,遇阴雨天应严密防潮。
  第四十一条 药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光,最好有空调及除湿设备,地面为混凝土或可冲洗的地面,并具有防鼠、防虫设施;
  药材包装应存放在货架上,与墙壁保持足够距离,并定期抽查,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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