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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国药管安〔20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我局分别于1999年6月20日和2000年4月29日印发了“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169号)和“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管安[2000]175号),对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努力,克服重重困难,有条不紊地开展换证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就当前《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中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局规定:到2000年年底,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取得“药品GMP证书”。为此,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局安全监管司为抓好此项工作,于2000年7、8月间分四片召开了“关于落实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GMP认证工作计划会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GMP检查员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已对纳入2000年GMP认证工作计划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认证检查,基本完成了2000年的认证检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我局规定,对于在2000年年底前尚未取得粉针剂或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责令并督察其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该剂型的药品。在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时,不予核准该剂型的生产。对于在2001年1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规现象,立即严肃查处。
  由于“药品GMP 证书”的审核、批准按程序进行,需要一定时间,对于在2000年年底前不能及时取得该证书但已经通过GMP认证现场检查的该剂型药品生产企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其为通过GMP认证企业,予以核准该剂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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