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
咨询机构备案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办[2000]141号 2001年2月29日)
各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及备案后的监督管理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咨询机构备案制度在引进、吸收、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市场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是,随着实施ISO14000标准的深入,咨询、认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工作,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保证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后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获准备案的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管理的规定。咨询机构开展咨询活动时,应主动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示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资格证书,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咨询机构法人及登记备案的注册审核人员变更时要在一个月内向备案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申报,按备案要求填写审核员登记表,并附相应证件复印件。
三、每年12月20日前各咨询机构须向备案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咨询工作业绩(见附表)。
四、对备案后的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备案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并监督咨询机构的咨询活动、咨询业绩和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使用等情况。
五、根据国家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尚未脱钩改制的咨询机构应尽快与主管部门脱钩,成为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并将脱钩证明报备案部门。
六、为保证咨询质量,备案部门将对咨询机构审核人员提出新的要求,备案后三年内,各咨询机构应至少具有一名注册审核员,咨询机构内审员培训教师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咨询机构发生下列情况,将给予警告、暂停、撤销备案资格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