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对《货物进口证明书》
签发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法传[2000]121号 2000年12月30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海关总署下发了《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海关管理以及〈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2000]790号),现就对进口摩托车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由于目前对进口摩托车不限定进口口岸,对进口摩托车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也使用剪角的《货物进口证明书》。非剪角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仅限进口汽车使用,原通知第四条中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