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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部地区销售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
东部地区销售电价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内蒙东部地区销售电价水平,并在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考虑2000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3584元。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内蒙古自治区计委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内蒙古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伊敏电厂、元宝山电厂三期、丰满水电站三期及莲花水电厂供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的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计委关于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赤峰地区风力发电的上网电价按内蒙古自治区计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解决东北电网新增500kv输电线路资产还本付息,影响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
  四、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经济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不变;电力建设基金将改用于农网改造贷款偿还,在具体使用办法下达前,暂按现行标准继续收取,由电力公司专户存储,不得使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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