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委托开具卷烟准运证的通知
(国烟专[2000]852号 2000年12月22日)
上海、深圳、大连、福建、吉林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国家局于2001年1月1日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该系统启用后,为方便企业申办准运证,国家局决定委托有关省级局代国家局开具部分进口卷烟(包括雪茄烟,下同)、中外合资(合作)生产卷烟的准运证。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托单位及其开具准运证权限
(一)委托福建省局开具下列卷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
1.各烟草进出口公司由厦门口岸报关的进口卷烟;2.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厦门调拨站调出的卷烟。
(二)委托吉林省局开具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延吉调拨站调出卷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
(三)委托上海、深圳、大连市局分别开具各烟草进出口公司从上海、深圳、大连口岸报关进口卷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
二、使用的准运证及准运专用章
上海、深圳、大连、福建、吉林省(市)局在开具上述准运证时,统一使用“国烟准字”编号的2000版准运证,并加盖序号分别为01、02、03、04、05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专用章》(印模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