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医药)管理局关于延长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
产品注册证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药监械[2000]69号 2000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12月30日,我局以国药管械[1999]459号文下发了《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及静脉输液针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新证下发。为了保证产品注册证与生产许可证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1996年后(含1996年)颁发的上述产品注册证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上述产品注册证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生产许可证新证书恢复办理,该产品审批完毕之日。请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