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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第1095号 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对该办法第五条“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存在不同理解,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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