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内
部审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科发监字[2000]0520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监督审计局
2000年12月22日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院属单位在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过程中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的规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的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 审计处理系对违反国家、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缴纳及应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建议;
(六)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审计部门在作出审计处理决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二)拒绝、阻挠审计工作的;
(三)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不认真落实,不纠正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