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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濒办字[2001]2号 2001年1月4日)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正式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办事处要以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XXX办事处的帐户名称单独设置帐户,帐户法人一律为常务副主任,并设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或委托有关财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管理。
  二、加强对收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财务管理。收取管理费时须出具中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收取的管理费要及时入帐,并按季度于每季后15日内上缴濒管办,年终汇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不能按要求开立帐户、及时上缴管理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暂停其办证收费权,并暂停下拨业务经费。
  三、切实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今后,各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财务预决算工作。要在每年8月1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及详细文字说明报濒管办。对业务经费预算工作,要将详细的项目规划和经费预算一并上报我办。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上报项目的审定,不得滥报、虚报项目。对经批准的项目在无特殊情况而不实施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在今后对其缩减下拨经费。其它涉及预决算的有关内容、要求,我办将按照今年财政部有关预决算的规定另行通知。
  四、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办事处常务副主任为办事处财务负责人,项目经费使用须经办事处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字批准。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已经批准列入预算范围的项目计划进行,不得违规超标准开支,更不得挪作它用。
  五、加强固定资产及其它物资的管理。对固定资产应分别建立明细帐和使用登记卡,落实保管、使用、养护工作。物资管理要严格采购、借用、消耗及报损等审批手续,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人员,管好用好各类物资。
  六、各办事处要严格会计审核,加强内部审计,审计、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受我办委托对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办事处要密切配合。要严格办事程序,明确职责,实行各负其责的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规者,要及时上报濒管办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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