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第6号 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
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78号);
二、《
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