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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阳西县支行、湖南省证券公司郴州营业部和湖北省融资中心襄樊办事处债务抵销有关事项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阳西县支行、
湖南省证券公司郴州营业部和湖北省融资中心
襄樊办事处债务抵销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办函[2001]6号 2001年1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武汉分行:
  广州分行《关于债务拉直问题如何操作的请示》(广州银报[2000]420号)、《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人民银行阳西县支行证券回购案问题的请示》(广州银报[2000]484号)和《关于人行阳西县支行、湖南郴州证券公司和湖北襄樊融资办债务清结有关事项的请示》(广州银法[20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人民银行广东阳西县支行(以下简称阳西支行)、湖南省证券公司郴州营业部(以下简称郴州证券)、湖北省融资中心襄樊办事处(以下简称襄樊融资办)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意按以下转让冲抵方式解决:
  一、襄樊融资办承接阳西支行对郴州证券的债务648.058万元(本金400万元、利息244.8万元、执行费3.258万元)。
  二、襄樊融资办将承接的阳西支行对郴州证券的债务648.058万元,从襄樊融资办对郴州证券的债权893.793万元(本金500万元、利息383.325万元、诉讼费5万元、执费5.468万元)中冲抵;冲抵后的襄樊融资办对郴州证券的债权余额245.735万元,要求郴州证券一次性划付襄樊融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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