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稽核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稽核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稽核工作底稿及所附稽核证据与稽核实施方案所列稽核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稽核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稽核工作记录以人为单位按照稽核组组长及稽核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七十八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稽核组组长审查验收。
稽核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
第七十九条 稽核组所在部门应当做好稽核档案的装订和保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稽核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稽核组所在部门在移送稽核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稽核单位稽核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条 稽核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稽核组组长对验收把关和审查意见负责。
稽核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八章 稽核项目质量评价
第八十一条 稽核项目质量评价就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稽核项目稽核程序的合规性、稽核取证的充分性、稽核事项的准确性、反映问题的真实性、稽核整改的彻底性以及稽核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十二条 稽核项目质量评价既要评价稽核过程,更要评价稽核结果。
稽核过程评价就是通过对稽核资料、档案的审查看稽核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稽核程序,稽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依据、范围、内容、方法等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无省略稽核程序或逆程序操作的现象。
稽核结果评价就是通过稽核项目的实施,看是否能够将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查实查清,是否存在重大问题遗漏或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 稽核项目质量评价一般采取审查稽核项目档案资料、到被稽核单位实地抽查有关稽核事项、对照相关外部和上级单位检查结果的方法进行。
(一)审查稽核项目档案资料。审查稽核项目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重点要对稽核方案、稽核证据、稽核工作记录及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报告的内容和前后衔接的一致性进行审查,看稽核程序是否合规、稽核内容是否完整、反映问题是否真实准确、对查出问题的整改是否到位。
(二)实地到被稽核单位抽查有关稽核事项。必要时,就稽核方案规定的稽核内容、稽核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有关事项以及在稽核项目审查中发现的一些疑点问题,到被稽核单位进行重点核实,看稽核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稽核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存在的问题是否被查准查实,相关问题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得到真实完整的反映。
(三)对照相关外部和上级单位的检查结果。收集并对照外部监督部门和上级行就相同事项作出的检查结论,看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漏查、漏报,问题是否查清查透,对问题定性是否准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