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件,即稽核工作底稿所附的稽核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稽核工作底稿应当附有稽核证据。
稽核工作底稿与稽核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稽核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稽核证据对应多个稽核工作底稿时,应当将稽核证据附在与其关联最密切的稽核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稽核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一条 稽核工作记录与稽核证据、稽核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稽核工作记录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稽核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稽核人员对稽核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稽核实施方案确定的稽核事项是否实施稽核;
(二)稽核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稽核目标是否实现,稽核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稽核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稽核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稽核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稽核人员可以对稽核工作记录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对稽核工作记录和稽核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稽核组组长应当责成稽核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四条 稽核人员应当对稽核工作记录和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稽核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稽核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稽核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稽核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稽核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五条 稽核报告是稽核部门实施稽核后,对被稽核单位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稽核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六条 稽核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稽核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稽核单位名称;
(四)稽核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稽核”;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稽核组的稽核部门;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七条 稽核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稽核依据,即实施稽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被稽核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稽核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稽核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稽核范围、稽核方式和稽核实施的起止时间。
稽核范围应说明稽核所涉及的被稽核单位业务经营活动、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稽核事项。
(五)稽核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稽核目标,以稽核结果为基础,对被稽核单位业务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稽核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