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被稽核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稽核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向上级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稽核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稽核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一条 稽核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稽核工作目标;
(二)稽核范围;
(三)稽核对象;
(四)稽核内容与重点;
(五)稽核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稽核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二条 稽核工作方案由稽核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稽核部门分管行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稽核任务的下级稽核部门或者稽核组实施。重要稽核项目的稽核工作方案应当经行长审定。
第十三条 稽核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稽核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稽核目标;
(四)稽核的范围、内容、重点;
(五)稽核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稽核工作起止时间;
(七)稽核组组长、稽核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稽核实施方案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稽核实施方案的稽核目标是指稽核组办理稽核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稽核实施方案应当将稽核工作方案的稽核工作目标具体化。
确定稽核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稽核部门、有关部门对稽核项目的要求;
(三)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稽核组成员的业务能力、稽核经验;
(五)稽核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五条 稽核组应当分析被稽核单位有关情况,对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并围绕稽核目标确定稽核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稽核项目,可以直接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六条 稽核实施方案的稽核范围是指被稽核单位业务经营、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稽核事项。
第十七条 稽核实施方案的稽核内容是指为实现稽核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稽核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稽核目标。稽核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稽核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八条 稽核实施方案的稽核重点是指对实现稽核目标有重要影响的稽核事项。稽核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稽核单位业务经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稽核重点。
第十九条 对实现稽核目标有重要影响的稽核事项应当确定稽核的步骤和方法。稽核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稽核人员实施稽核,实现具体稽核目标。